康美案一审落槌后 这个保险要“火”

康美案一审落槌后 这个保险要“火”
2021年11月23日 17:29 市场资讯

  原标题:康美案一审落槌后,这个保险要“火”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钱林浩

  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其中5名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判决文书,5位独立董事虽并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且均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因此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三人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人承担5%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也意味着,5位独立董事承担的赔偿金额均过亿元。

  该案件一审落槌后,《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上市公司出现独立董事辞职潮。11月12日该判决发布以来,已有超过20家上市公司发布独立董事辞职相关公告。董责险因此再度引发市场的高度关注。

  董责险不是“护身符”

  董责险全称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赔偿责任险”,对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职员在行使其职责时所发生的错误或疏忽的不当行为进行赔偿。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民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董责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三部分,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个人责任(Side A), 公司补偿责任(Side B), 公司证券责任(Side C)。其中,董监高个人责任与公司证券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中可以找到法律依据,但公司补偿责任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提供补偿的依据。”

  在保险业内人士看来,董责险不仅能够帮助公司管理层有效规避履职风险,也是上市公司对股东及投资者补偿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如果购买了董责险,董监高人员在履职时是否就可高枕无忧了呢?沪上一家外资财险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强调,董责险是公司风险转移的工具,但绝不是恶意欺诈或犯罪的“护身符”。

  “通过近年发生的‘瑞幸事件’,市场和大众也明确了解到触发董责险责任的关键因素在于高管的‘不当行为’。‘不当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而保险给予保障的是‘诚实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即过失性责任。只有在经营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然致人损害的过失行为才能纳入保险责任。但由‘故意’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和投保人的损失,则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上述负责人指出。

  投保率或将攀升

  我国保险市场对于董责险并不陌生。早在2002年,已有保险公司推出董责险产品。但董责险的发展始终未能“破圈”。截至2019年,A股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的比例在10%左右。

  2020年,瑞幸咖啡事件的暴发使这一险种走进公众视野。同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显著提升对了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还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这进一步刺激了上市公司的投保意愿。截至2021年10月底,市场已有650家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投保率提升至约15%。另据《金融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超过50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已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王民表示,过去我国上市公司董责险投保率偏低主要是因为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面临的诉讼风险较低。“但是,《证券法》施行以来,A股上市公司因为诉讼风险的上升而主动购买董责险的比例越来越高。随着最近包括康美药业在内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上落地,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已从法条变成落地的巨额赔偿判决,我们预计董责险的投保率会进一步上升。”王民说。

  进一步发展还需本土化

  针对康美药业一审判决,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我国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势必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也将其责任提升到了空前高度。康美药业一审判决落地之后,董责险在国内市场受到更多关注,迎来发展机遇。

  王民表示,董责险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董责险被引入中国市场差不多20年的时间,目前市场上通行的董责险条款主要是从欧美市场借鉴而来,所以其保单结构与条款措辞比较符合欧美市场法律环境。对于国内A股上市公司而言,理解复杂的董责险条款非常困难,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解释起来也比较吃力,这主要是因为国内法律制度不同于欧美市场。因此,未来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国内法律制度设计符合中国本土市场需求的董责险保险产品。

  此外,针对目前董责险信息不透明的状况,王民还建议,监管机构可将有关董责险的信息,如承保的保险人、保单赔偿限额、免赔额和保险费等,依法规定为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信息。“这首先是因为董责险保单中赔偿限额、免赔额和保险费这些信息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治理结构特征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性,它们是揭示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董责险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董责险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王民说。

  平安财险高端产品中心总经理沈乐行表示,有过半上市公司投保的董责险的最高保额在5000万元或以下。从康美药业案来看,目前的保障额度存在严重不足。建议已采购保险的上市公司,应适当地考虑加保;考虑首次投保的,则应在其可承担的对价中,选择更加与风险匹配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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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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