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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庚南:从中行原油宝看“监管沙盒”构建的紧迫性

李庚南
2020-05-07 15:43:49

意见领袖剖析中行原油宝事件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经历“五一”长假的发酵,沸沸扬扬的中行“原油宝”穿仓事件似乎也出现了新的转机。

5月5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回应‘原油宝’产品客户诉求的公告”,称“已经研究提出了回应客户诉求的意见”。随之,一份“和解”方案浮出水面:原油宝穿仓部分损失由中国银行承担;1000万元以下客户,有机会从中行拿回20%的保证金;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需自行承担全部保证金损失。5月6日,中行已开始联系客户协商和解事宜。

应该说,中行为化解纠纷表现出了一定的诚意;但投资者心态各异、风险承受能力各异,和解的路也未必坦荡。毕竟,“原油宝”穿仓事件背后尚存有太多的匪夷所思。笔者在此无意去评说孰是孰非,仅就整个事件的始末,觉得有几个问题值得探究,并应以此为契机,加快构建中国版的监管沙盒。

其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

在投资理财领域,有一条众所周知的原则,即“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在实际投资风险事件中,或许人们最直接的思维是“买者自负”,却往往忽略了前半句:卖者有责。既然风险由买者自负,那么卖者有何责任?

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经营者是否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所谓适当性,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其核心要义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那么实际情况如何?据澎湃新闻对120位“原油宝”的投资者的调查,其中有92%是新手,有65%不知道“原油宝”和期货合约挂钩,而真正接触、了解过期货的投资者只占5%。尽管中行APP原油宝(大宗交易)在与客户签约前的确也需经风险测评,但风险测评的有效性值得斟酌。笔者注册登录后发现,原油宝风险测评需要等级平衡型以上才可以签约交易;当测试结果为稳健型时,系统会发出建议重新测评的提示,直到为平衡型,显示测评有效,即可进入下一签约环节。

那么问题来了:投资者既然可以反复测试,那么风险测评环节是否形同虚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何真正落实?我们能够看到的是,对于原油宝这样一款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曾在中国银行微银行APP上被宣传为“无杠杆、低风险、稳健收益、适合小白投资者”的理财产品。

其二:投资理财产品营销宣传的合规性问题。

按照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在进行营销活动时,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行为,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不得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

中行“原油宝”产品营销中是否合乎上述监管要求?从互联网的记忆看,有关“原油宝”的宣传显然具有一定误导性。如,2018年中国银行在某电视节目宣传片中,以客户经理之口告诉投资者,“原油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当您日常消费的对冲工具。因此,如果您持有一定的原油头寸的话,是可以在油价上涨的时候,这个费用是可以对冲掉的。”实际上,投资者参与的不过是在中行系统的模拟原油期货投资,跟所谓的原油头寸没有半毛钱关系,更不用说“原油宝”能帮助投资者对冲油价上涨的费用了。在同一宣传片中,中行宣称“原油宝业务是没有杠杆的,相对来说风险性不是特别高”。现实情况是,投资者累计亏损额将近300%,不仅血本无归还要倒贴!

其三: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外溢性与审慎性问题。

“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是金融机构开展理财类业务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中行原油宝产品是否符合这一原则?是否对产品风险进行过充分评估?

中行的原油宝业务推出于2018年1月。当时,基于对原油历史波动的认知,中行认为这是一项风险不高的业务,并把它包装成理财产品向投资者推送。现在看来,“原油宝”产品无论是本身定位、风险评估还是风控方面都存在问题。

首先,产品定位比较模糊。只要对“原油宝”这款产品的操作模式稍加了解,就不难发现,其实质并非真正的理财产品,而是一款场外期货交易品种。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界定,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但在中行原油宝模式中,中行并不存在“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行为。中行原油宝的运作模式,实际上是中行在自己的系统平台上搭建了一个虚拟的原油期货交易场景,投资人进行的是模拟交易,并没有真的、也不可能真的跟芝交所交易。

其次,对“原油宝”的风险评估欠审慎。中行对原油宝定位是R3级别产品,意味着该产品风险大多是保证90%本金不会亏损。但现实情况是,“原油宝”客户的亏损已经超过三倍了,说明其在产品风险评估上不够审慎。实际上,原油市场价格波动巨大的风险,已大大超越银行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要求,属于高风险产品。

第三,对“原油宝”的风控管理存在缺陷。且不论其在合约移仓操作上的合理性,单就对负油价反应的而言显然欠审慎, 既然芝交所发出了重新编程、允许WTI原油期货出现负油价的警示,就表明存在负油价出现的可能性,中行为何没有警惕,不做预案?

或许,作为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创新溢出的风险,中行原油宝事件露出的仅是冰山一角,其他银行的原油宝是否存在同样的隐患?其他类似的金融创新产品是否存在同样的隐患?这不仅亟待各金融机构警醒,去及时排查,同样给监管部门也是一个警醒。可以预见,中行“原油宝”事件之后,金融衍生类创新业务将迎来严厉的监管。

但是,我们的监管不应沦为“消防队”,而应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对于监管规制尚未能覆盖、监管能力尚难以做出风险识别与判断的金融创新,我们该如何应对?简单的否决、禁止,显然与潮流相悖,那么构建监管沙盒则是当务之急。

因为一项金融创新产品推出的时候,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市场对其风险均缺乏充分认识,这就需要通过限定投资者范围,将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范围以内。这其实也是“监管沙盒”理念的体现。

监管沙盒的存在,一方面能给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应对创新的缓冲,在测试观察期尽管补齐监管的制度缺漏,避免因监管规制滞后出现的监管真空;另一方面,有助于减少金融创新产品面世的时间和成本,避免了以往创新产品因监管的不确定性而被一再延迟面世的状况,部分消除了投资者对创新方案的不确定性的疑虑。

因此,对于一些目前监管规制难以覆盖、风险特征及程度尚难以识别和评估的金融创新,应纳入监管沙盒,并要求入盒企业(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投资人)保护等方面做出承诺。借鉴英国FCA监管沙盒的构建原则,中国版监管沙盒至少应包括:

1.完整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时间表、确保测试成功的措施及消费者保护和风险评估措施,应将消费者保护嵌入全流程,以避免市场隐患。核心是要体现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风险审慎性,强化消费者保护意识。

2.具体的消费者补偿机制。申请入盒测试的须制定消费者补偿计划,并作出承诺公示。只有消费者知晓潜在风险及可获得的补偿并同意参加测试,企业才能对消费者测试其创新产品。若项目失败或企业倒闭,需依据补偿计划对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补偿。

3.项目退出机制。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的测试计划确定实时退出,不成功的项目要及时退出,成功的项目可以颁发符合新业务特点的金融牌照/许可,正式推向市场,同时纳入正常的监管框架。

4.监管豁免机制。监管沙盒存在的意义就是缓解监管制度创新滞后于金融创新的矛盾,因此核心在制度创新。因此,需提高对创新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允许一些业务和制度在一定范围内突破现行法规,才能更好推进金融创新。

中行“原油宝”事件所暴露的金融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审慎性方面的缺陷,既是当前诸多金融乱象滋生所在,也恰是金融创新的隐患所在。

因此,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安全空间”,在实施包容性监管的同时,进行风险测试,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消费者保护措施,以最大可能降低创新推向市场后的负向冲击力,这正是构建监管沙盒的使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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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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