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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院长5年受贿593万:来者不拒 见钱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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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个法院院长的腐败窝案

罗云曾任过清涧、靖边、府谷三个县级法院院长,任府谷法院院长期间,受贿320万元后让败诉方胜了案子。

陌生的案件当事人登门送钱,罗云不管三七二十一也照收,可他没想到,给他行贿的宁夏官员落马了,牵出了自己的受贿案,后被宁夏检察机关移送至陕西省纪委立案。

罗云共受贿593万元,判刑11年;罗云窝案共立案查处了府谷县纪委副书记王永勇(岐山县法院正在审理中)、靖边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新军(受贿9万元,被判刑1年);宁夏民政系统官员朱琳(受贿32万,被判刑3年)。

受贿593万

3万

2009年9月,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了在案件执行中得到关照,送给时任靖边县法院院长罗云3万

罗云立即批准执行局局长到深圳去执行

200万

2010年7月,靖边某房地产公司赵某某找到时任院长罗云,促成法院与该公司签订138套购房协议

2010年8月下旬一天,赵某某在罗云住处给予罗云200万,罗云予以收受

20万

2010年10月,靖边县法院审理孙宾故意伤害案期间,时任院长罗云受贿孙宾舅舅朱琳20万

在该案合议时,罗云表态要对孙宾从轻判处五年,没人反对

320万

2012年4月,府谷县法院审理一起股权纠纷案,时任院长罗云受贿一方当事人刘某某320万

罗云将刘某某一审、二审均败诉的官司,再审后改判刘某某胜诉

50万

2014年7月,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挪用公款案起诉至府谷法院,时任院长罗云受贿50万

罗云对合议庭就刑事案件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案发

行贿人朱琳因受贿案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牵出罗云受贿案。

获刑

宝鸡市中院认为,被告人罗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罗云上诉被驳回。

现如今在牢中的罗云可能会非常悔恨。他曾任清涧、靖边、府谷三个县的法院院长,在任期间心存侥幸,忘记了法院院长的职责和底线,收受593万元贿赂。

2015年9月17日,罗云涉嫌受贿罪被宝鸡检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刑拘,10月10日被逮捕。2016年8月31日,宝鸡中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陕西省高院近日维持了宝鸡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处府谷县法院原院长罗云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罗云窝案共涉及多人,陕西省纪委2015年12月22日通报,府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永勇,靖边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新军,府谷县法院院长罗云3人涉嫌严重违纪,榆林市纪委决定立案调查。

华商报记者调查得知,给罗云行贿的宁夏官员朱琳,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福彩老年服务中心基建办公室原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2万元,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已生效。

宁夏行贿官员被查处

罗云腐败窝案被撕开口子

2010年10月,靖边县法院审理孙宾故意伤害案期间,孙宾的舅舅朱琳为了能让外甥从轻判处,在罗云办公室给其20万元,罗云收了,并对合议庭就该刑事案件的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朱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福彩老年服务中心基建办公室主任,其外甥孙宾2000年在靖边县长庆油田工作,因和同事殴打致死一名偷油者后在逃,2010年被抓。

在靖边县法院审理阶段,朱琳一共凑了20万给罗云送去,请罗云对孙宾案件从轻处理,随后留下自己的名片离开。宁夏的朱琳和陕西的罗云,既不认识,又没朋友介绍,朱琳就直截了当给罗云送钱,而罗云更是不拒绝,收钱后就给办事。

罗云供述了收钱细节:2010年中秋节前后,一个约50岁、自称叫朱琳的人来到他办公室,说他是被告人孙宾的舅舅,希望能得到关照。朱琳进来时提着一个手提袋,他们说话的时间很短,朱琳起身离开时将手提袋放在他办公桌上,说是拿点礼品,一点心意。

朱琳离开后,罗云打开手提袋,发现里面装的是20万元。后来在该案合议时,他召集案件承办人一起说过孙宾这个案子,他表态要对孙宾从轻判处五年,没人反对。合议庭、审委会最终形成了对孙宾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决定。

朱琳送的这20万元是如何花费的呢?据罗云交代,他儿子要装修婚房,家里也没多余的现金,他就把这20万元拿回家,用于儿子婚房装修。

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给罗云行贿的朱琳因受贿案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罗云受贿线索也就由宁夏检方移送,经陕西省纪委指定,榆林市纪委初核、调查,后交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后经陕西省高院指定宝鸡市中院管辖。

通过官员朋友牵线

罗云一次就收了300万元

刘某某2002年承包了府谷县石庙焉大井沟煤矿,2008年股东王某某等10人为了将股份收回来,将其诉至府谷县人民法院,该案一审、二审刘某某均败诉。

2011年4月27日,榆林中院再审,裁定撤销府谷县大井沟煤矿股权纠纷案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府谷县法院重审,缘于陕西省高院的“转办函”。

对于该“转办函”,股东王某某等10人不断反映,陕西高院调查发现,立案庭朱新利、曾桓乐存在违法违规办案等问题。

2012年11月6日,陕高法[2012]362号文件通报中写到,朱新利的做法违反《民诉法》规定,也不符合最高法处理此类案件的规定;此案中“转办函”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法律并没有赋予承办法官以“函转”形式结案的权力,更未准许以该形式答复申请再审人;作为“转办函”附件的《座谈会纪要》,仅一张笔录纸,无任何人员签名,无座谈记录,无朱新利介绍案情的书面材料等,却与“转办函”一起发送至榆林中院,起到了发回重审的实质作用。

2013年10月10日,陕西高院[2013]309号《关于朱新利等违法违规办案问题的情况通报》指出,朱新利在办理该案中存在严重超审限、调查取证不规范、合议不规范、擅自给他人复印案件有关调查材料、违反法律规定以“转办函”形式结案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下级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导致案件复杂化,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致当事人多次上访,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为了在该案再审中得到罗云的支持,刘某某经常去罗云办公室谈此事。2012年春节前一天,刘某某把20万元装在一个手提袋里,上面放了条中华烟,然后约罗云在榆林见面,将手提袋给了罗云。他还打听到王永勇和罗云关系比较好,就多次找王永勇,希望帮忙给罗云做工作,并表达了可以给罗云送钱的想法。王永勇当时任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队长,后任府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罗云供述承认,就在刘某某给他送20万元后不久,大概在2012年2月份,他在散步时遇到王永勇,两人聊起刘某某的案子,王永勇说“刘某某的案子想要给你300万”。当时他也没说什么,默认了这事。过了几天王永勇给他打电话说要一个账号,好把300万元打过来。又过了几天他把自己连襟冯某的银行账号发给王永勇,并和他通了电话确认。之后不久,他们就把300万元转进了冯某的账号。

收受了刘某某320万元后,罗云的底线彻底被突破。刘某某的案件在审理和审委会研究时,罗云发表了对刘某某有利的意见,在审委会上他总结大家的意见后,将刘某某一审、二审均败诉的官司,再审后改判刘某某胜诉,府谷县法院2012年4月25日作出判决,确认刘某某与他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有效。

刚收的200万现金投资给商人

商人拿钱后失联了

2010年7月,靖边中亚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为了向靖边法院出售其建设的住宅,找到了时任法院院长罗云,许诺如果事成给罗云好处费200万元。罗云积极促成此事,主持成立了团购家属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随后靖边县法院与中亚房地产公司签订并履行了购房138套的协议。

2010年8月下旬一天,赵某某为感谢罗云的帮助,在罗云住处给予罗云200万元,罗云予以收受。

罗云多次供述均承认此事,2010年8月份的一天,赵某某打电话和他约好后,晚上来到他家,赵某某来时提着一个大的布质旅行包,进入房间后他俩在客厅简单寒暄了几句话,赵某某说东西带来了,他说行,赵某某把包放在客厅茶几旁边的地上就匆忙下楼走了。

赵某某走后,他拉开包的拉链,里面共200万元。当天他在家就把钱分装在两个纸箱里,随后转移到他办公室套间的床底下。

几天后,靖边县一个叫张某某的商人来到他办公室闲聊,罗云说手头有200万元现金,看能不能给他的公司投资,张某某说行。张某某离开时就把200万带走了,当时没有说过分红或利息的事。事后张某某一直没有给过他利息或返还本金。直到2013年张某某电话关机打不通了,后来手机号码成空号,再后来听说张某某因在靖边投资煤田发生了一些问题,人已经出国去了加拿大。

来者不拒 见钱就收

收过3万用于日常零星开支

2008年,靖边县法院判决由深圳市华森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森”)赔偿原告靖边县军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边军华”)房屋租赁等各项损失360多万元。

判决生效后,2009年9月,“靖边军华”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为了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得到关照,2009年9月的一天,在罗云办公室内给罗云人民币3万元,罗云收受并对该案执行予以关注。

罗云多次供述均承认,收受3万元现金后,他从执行局局长王新军处了解到案件已经启动执行程序,没过多久王新军提出要到深圳出差执行该案,他就立即批准王新军到深圳去执行,没有拖延、阻挠这个案子的执行,并要求王新军抓紧办理此案。收受王某某的3万元钱他放在办公室里,留在手边用于个人日常零星开支。

西安收了装50万元的纸箱

办案中减轻当事人罪行

2014年7月8日,马鹏挪用14万元公款案起诉至府谷县法院,马鹏时任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而王永勇曾任该监察大队大队长,马鹏是其副职。

刘某某为了能让马鹏得到从轻判处,委托王永勇联系罗云予以关照。2014年国庆节前,刘某某在西安将装有50万元的纸箱子交给王永勇,让王永勇送给罗云,王永勇当即联系了罗云并将纸箱子交给罗云,罗云予以收受。并对合议庭就该刑事案件的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时任府谷县法院刑庭庭长赵永贤等法官证实,马鹏挪用公款案合议庭一致意见是马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经汇报罗云后,罗云说该案单位财务管理混乱,马鹏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判两年有期徒刑重了,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合议庭根据罗云意见再次合议了此案,最终判处马鹏拘役六个月。后马鹏上诉,二审由榆林中院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不服11年刑期判决

罗云上诉被省高院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罗云在担任靖边县法院院长、府谷县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某、朱琳、赵某某、刘某某等人5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宝鸡市中院认为,被告人罗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罗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云违法所得人民币25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40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罗云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陕西省高院予以驳回,维持了一审判决。

另据了解,罗云窝案共立案查处了府谷县纪委副书记王永勇(目前岐山县法院正在审理中)、靖边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新军(受贿9万元,已判刑1年)和宁夏民政官员朱琳(受贿32万,已经被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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